【以案释法】什么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无小事!如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大家拧紧了“安全阀”。
它共有七章一百一十九条,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1年。它的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从企业的安全管理到员工的权益保障,从政府的监管职责到事故的应急处置,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是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依据和准则。
【案例】日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组织架构不符,无洗车员、统计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最终,站长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被罚了3万元。
安全提醒
如果您不知道什么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那么看上面的案例可能会有点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原版中第四条和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法定要求,更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转载:许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