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城建档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6版)》解读
一、修订背景:一部规章的第四次“重生”
1997年原建设部出台全国首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2011年、2019年先后三次修正,但二十余年核心制度框架基本未变。随着行业发展和政策环境迭代,原有规定已明显滞后: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完成修订,原有立法依据亟需衔接适配;二是 BIM、CIM 等数字化技术全面融入工程建设,电子档案法律地位、归档标准亟需法定明确;三是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深入推进,对城建档案办理流程、办结时效提出全新要求;四是机构改革后,住建行业管理与档案主管部门职责边界、业务指导关系亟待理顺。在此背景下,住建部联合国家档案局出台新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第 61 号),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布,2026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旧版规定。本次修订不是简单条文修补,而是对城建档案管理理念、制度体系、业务流程的系统性重构。
二、主要变化:七处关键核心调整
(一)立法目的与法律依据全面升级
新规在立法目的中新增有效保护利用城建档案、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内容,职能定位从传统行业管理拓展为城市治理核心支撑,直接服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及 CIM 平台建设。立法依据同步优化,剔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直接绑定,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更加契合工程质量监管与科技档案管理法定要求。
(二)档案定义与接收范围进一步扩展
旧版将城建档案界定为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新版调整为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形成的历史记录,弱化载体限定,定义更具包容性。接收范围新增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补齐市政环卫、城市防灾领域档案管理空白,实现城建工程档案全覆盖。
(三)管理原则根本转变:确立全生命周期管理
旧版长期沿用竣工后集中移交的末端管理模式,极易造成过程资料流失、事后补档造假。新规在保留集中统一管理基础上,首次法定城建工程档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归档进度必须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同步配套刚性制度:明确档案经费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概算;参建各方同步收集整理资料、建设单位全过程查验;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节实行档案要求一次性告知。彻底改变以往末端被动收档模式,形成前端告知、过程同步、末端验收的闭环管控体系。
(四)增设信息化独立专章,数字化正式入法
新规新增信息化建设独立章节,为旧版完全缺失内容。明确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强制将电子档案、BIM 模型纳入法定移交范围;建立电子档案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安全机制,从法规层面确立 BIM、电子档案的法定地位,标志城建档案全面进入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新阶段。
(五)移交时限全面前置,验收备案硬性绑定
旧版档案移交时限模糊、约束力弱;新规明确工程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档案移交验收,备案后新增形成档案三个月内补充移交。将档案验收合格、档案完整移交,设为竣工验收备案前置必备条件,从制度上杜绝竣工后拖延移交、长期欠档等顽疾。
(六)强化利用服务导向,从静态档案转向数据资产
新规要求城建档案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服务场景从传统窗口借阅,延伸至城市规划编制、城市更新、历史文脉保护、防灾减灾、CIM 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推动城建档案由单纯静态资料保管,向支撑城市治理的基础数据资产转型。
(七)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双重指导机制
旧版由住建部单独制定发布;新版由住建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文,明确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行政上归住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构建专业管理与档案业务监管相结合的双重指导机制,契合机构改革后职责分工要求。
三、对城建档案工作的六大业务影响
(一)归档理念转型:从 “坐等交档” 转为伴随式全过程管理
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地后,档案指导关口必须前移至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实行事前告知、事中跟进、事后严验。同时需细化档案经费列支指引、竣工图编制标准,压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归档主体责任,杜绝事后补签、倒签资料。
(二)接收范围扩容,工作量与专业能力面临挑战
新增市容环卫、防洪抗震、人防工程等归档类别,对接城管、环卫、水务、应急等多个新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统筹调配人力技术资源,制定新增领域归档标准、整理规范和验收细则,适配拓宽后的业务工作面。
(三)信息化建设由可选变为刚性硬任务
电子档案同等效力、BIM 强制归档、异地异质备份三大要求,倒逼必须升级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搭建电子档案在线接收平台,统一数据格式、电子签章、长期保存标准,补齐信息化基础设施短板,彻底破解双轨制运行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问题。
(四)利用服务转型:从保管库房升级为城市治理智慧支撑
告别“重保管、轻利用” 传统模式,主动对接规划、更新、CIM建设等单位需求,由被动等待查询转为主动推送档案服务,深度挖掘馆藏档案价值,融入城市精细化治理全过程。
(五)人才标准升级,急需复合型专业队伍
新规明确城建档案专业人员须具备工程、档案、电子信息复合专业背景,改变以往单一档案专业结构。必须优化人才引进、在岗培训体系,培养懂工程、懂档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业务骨干。
(六)健全与档案主管部门协同协作机制
适应双重指导新体制,建立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在归档范围制定、档案开放鉴定、信息化标准落地、业务监督指导等方面制度对接、工作协同,形成管理合力。
来源: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