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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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四、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负比例及最高结算限额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比例如下:

医院级别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个人自付)

100

450

650

800

基金支付
比例

65%

60%

50%

40%

个人自付
比例

35%

40%

50%

6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结算限额,学生儿童为7000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为30000元,最高结算限额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及免疫抑制门诊治疗。

六、参保人员就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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